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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6-03-05 18:51:24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兰市监处罚[2026〕3***号 执法部门: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由***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台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上述氰化物(以HCN计)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置酒》的大麦烧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2.8元; 二、没收召回涉室批次不合格大麦烧白酒(生产日期:2025-03-17:规格型号:2.5L/瓶,45%vol)24件4瓶:三、减轻处罚,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20072.8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