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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的动作案

2026-03-06 18:35:3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新市监处罚[2026〕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新昌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盛某某

执法部门: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当事人用"**的抖音账号为其提供直播带货服务。2025年11月5日在直播间推销黄酒过程中出现了饮酒动作。当事人的上述违法广告行为于2025年11月5日被省局广告监测平台发现。至案发,当事人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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