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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企业销售未标注注册号的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2026-03-09 18:18:1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赣市市监处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赣县区***用品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

执法部门: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当事人经营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外包装显示有:****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净含量360g;制造商:韩国***社,生产日期见罐底20250104等中文信息,罐体未见有境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号。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从江西省***的赣州市**母婴产品有限公司采购了6听,并于当天将6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全部销售给了消费者(举报人),没有库存,销售价6听一共1668元。货值金额1668元;当事人提供《赣州**母婴-销货单》显示:本单欠款,同时举报人已获得赔偿3000元,故违法所得为0。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采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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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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