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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月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案
2026-03-11 18:10:1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鄞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査明,2025年2月23日,当事人销售的3件“**白茶(茶饼)”,标签生产日期标注为2008年3月28日,产品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该标准实际发布时间为2015年7月3日、实施时间为2016年2月1日,生产日期早于标准实施时间。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许可编号。截至案发,涉案的3件**白茶(茶饼)货值为4500元(单价1500元/件),已全部售出,销售所得4500元己返还提供者,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福鼎白茶(茶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