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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案
2026-03-12 17:45:3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6】2**号 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主要经营米糕类食品加工。其生产的手撕红糖馒头外包装标签标注有“品 名:手撕红糖馒头;配料:小麦粉,水,红糖,酵母,人造奶油,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等;生产日期:见包装袋正面;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杭州***食品厂;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等字样。因间隔时间较长,当事人未存有生产销售记录,该批手撕红糖馒头的生产销售情况无法查清,故违法所得及涉案货值无法核实。现当事人已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手撕红糖馒头。根据举报,上述手撕红糖馒头配料表中有"复配膨松剂“字样,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4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当事人所标注的"复配膨松剂”系食品添加剂,应当在后面用括号的形式详细标注其通用名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注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整。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