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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2026-03-30 17:54:4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普处〔2026〕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YAN 

执法部门: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10月10日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17盒保质期到期日为2025年10月8日、已过保质期的“***奶油干酪”食品原料,用于生产当日的“焦糖冰淇淋”食品,共计生产248盒,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合计17360元,当事人低于成本价销售上述涉案食品,故认定无违法所得。本案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通知XX公司停止将涉案“焦糖冰淇淋”食品运输至其线下门店销售,涉案的248盒5L装“焦糖冰淇淋”食品并未流入市场。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XX公司,对于涉案的248盒5L装“焦糖冰淇淋”食品全部完成了销毁处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捌佰元整。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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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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