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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行为案
2026-04-03 17:30:5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西市监处罚〔2026〕2***号 执法部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工单,投诉人反映:“在***平台购买了沙棘籽油,收到货后发现该食品作为食品原料,产品的标签上没有生产资质,经查询,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也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资质。”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西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取该公司在***平台店铺“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在其首页显示有:“厂家直销、优质现货、沙棘籽油”等字样,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先后分两次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王**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涉案产品采购合同、上游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单、与上游供货商离职业务员介绍的新业务员李**的微信聊天记录、网传合同及转账记录,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9月6日采购涉案批次沙棘籽油后,因认为涉案产品标签信息比较简单,且有意区别于别的公司产品,对涉案产品更换了食品标签,该标签标识了当事人的企业信息,但标签上未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标签信息不全,属于食品生产行为。涉案产品当事人共购进15KG,购进价格为22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295元-310元/KG不等,销售金额共计4491元,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449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91元;2.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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