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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04-03 17:50:1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镇市监处罚[2026〕4***号 执法部门: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9日,当事人与日株****签订购销合同,进购**葡萄味碳酸饮料7200瓶(24瓶/箱),共计300箱。上述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5日进行报关并将产品日文标签翻译成中文标签报送海关审核,经我国海关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评定,予以通关放行。上述产品的购进价格为91JPY/瓶(2184JPY/箱,2024年12月27日付款当天人民币与日元汇率为4.6430CNY/100JPY,换算为人民币后为101.403元/箱),另付进口增值税13%、进口关税5%及清关费3元/箱,最终成本为122.66元/箱。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7日和2025年3月7日分三次将上述300箱**葡萄味碳酸饮料销售给上海世英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数量分别为60箱、120箱、120箱,销售价格分别为130元/箱、134元/箱、134元/箱。2025年12月1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进口并销售的"**葡萄味碳酸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食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显示维生素B6为0.40mg/100ml,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维生素B6 0.40mg/kg-1.6mg/kg的规定。截至2025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査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葡萄味碳酸饮料的库存。本案货值共计39960元,违法所得316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进口**葡萄味碳酸饮料维生素B6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并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在采购时索取了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进口上述产品时经入境检验检疫合格,并将产品日文标签翻译成中文标签报送海关审核,海关并未指出上述产品维生素B6含量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且至今为止未收到消费者反映因食用维生素B6超标的上述产品而导致身体不适等情况,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162元,并处罚款5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