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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浸出菜籽油冒充压榨菜籽油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和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6-04-12 17:34:47  点击量:

海宁市国凯食品有限公司、国某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2-1-067-004
 
01 简 要 案 情

监管机构对国某公司生产的浓香菜籽油进行抽样检测后发现,溶剂残留量为13.8毫克/千克至46.3毫克/千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告人仍将上述菜籽油罐装后以压榨菜籽油名义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61285元。后其中300箱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下被召回。
 
02 处 理 情 况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国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2)被告人国某校(国某公司实际经营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03 裁 判 观 点

压榨油是通过物理压榨方法将油脂从原料中压出,属于物理制油方法。
浸出油是利用溶剂将油脂从原料中分离提炼,属于化学萃取的制油方法。
采用浸出工艺可以提高出油率,降低生产成本,因此浸出油的售价相对较低。
1.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植物油油提溶剂属于加工助剂,允许在部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植物油油提溶剂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中,溶剂残留量在13.8毫克/千克至46.3毫克/千克之间,部分菜籽油虽超出了20毫克/千克的国家标准,但尚不足以认定为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故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转自 探刑赜 索律隐  易苍松聊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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