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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对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效案
2026-04-15 23:07:1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延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摆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内存有关于“***-剪辑线下01***”、“***-剪辑线下02***”、“***-剪辑线下03***”、“***-剪辑线下04***”宣传视频。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文件进行拷贝。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有上述食品。经核实,上述食品只能在前期特定时间播放,目前上述视频已无法播放。当事人称上述视频主要内容是“欣能源”的生产研发过程。 经核实,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5日起通过微信群及现场讲座形式对上述食品进行宣传并开始销售,至2026年1月8日停止宣传。当事人通过微信群“相亲相爱一家人”发送了4个视频,其中显示“高血压、心脏房颤吃了欣能源后血压稳定,睡眠好了,不再气喘,走路也有力了”的57秒视频内,在31秒至42秒期间消费者称“吃了这个东西呢,我感觉到呢,气也不喘了,晚上呢也好睡了,血压呢也基本上稳定”;在“心脏病患者心脏上支架,服用***后心跳平稳,睡眠好了,腿有劲,精神好多了”的2分47秒的视频内,在1分9秒至1分42秒期间消费者称服用***后有改善睡眠功能,并在2分13秒时称该产品为保健品。当事人员工在群内复述上述食品内容称“今天我们看到了啊,服用***,高血压的心脏房颤的,吃了血压平稳的,睡眠好的,上楼不气喘的,走路有劲儿的,尤其是心脏支架儿的服用***。哎,感觉心跳平稳了,睡眠好了,腿也有劲儿了,精神也好了”。对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效。 进一步核实,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24盒,购进单价为84元/盒,购进24盒共计2016元,上述食品的销售价格为168元/盒,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共销售涉案食品2盒,销售金额为336元,每盒产品利润为84元,销售2盒产品利润共计168元。综上认定当事人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销售上述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6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公布)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9修订)第七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