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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行为案

2026-04-17 22:59:4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津北辰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天津市***餐饮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5年7月份,当事人开始销售菜品“***牛奶鸭血”,并在其美团店铺“***火锅(北辰***广场店)”上架该菜品,该菜品在调理时应当添加***牛奶。自2026年1月18日起,当事人不再在该菜品中添加***牛奶,但在其美团店铺“***火锅(北辰***广场店)”的菜单中仍将该菜品以“***牛奶鸭血”命名。截至案发,未添加***牛奶的上述菜品共售出393份,销售价格为9元/份,其成本为鸭血,每份菜品中的鸭血成本为1.1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3085.0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1、罚款7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85.05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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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信用中国(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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