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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未按规定安装运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公开污染物信息、报告异常数据情况等行为案

2026-04-24 19:14:3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丽环(缙)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吕某某

执法部门: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浙江***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在浙江省丽水市***实施了未按规定安装运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公开污染物信息、报告异常数据情况等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陆佰元整(¥41,600.00)。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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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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