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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05-07 17:00:0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临安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1日生产的食品,于2026年1月29日在萧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食品货值金额为11450元,违法所得91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未进行出厂检验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16元整:

3.并处罚款125950元整(合计罚没款126866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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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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