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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精制儿童牛排检出猪源性成分案
2026-05-07 17:28:2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榕市监支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1日,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局移送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反映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南平市****牛排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示福建*****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7月16日生产的精制儿童牛排检出猪源性成分。涉案样品未随线索移送本局。2025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组织下,依法对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成品库未发现该批次牛排留存。鉴于同类型产品存在同类风险可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列产品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10月12日生产的****精制牛排﹝100g/片﹞,2025年10月11日生产的**精制菲力﹝150g*2﹞,2025年9月15日生产的**精制菲力﹝170g﹞,经检验,均未检出猪源性成分。同时,执法人员对2025年7月16日生产的精制儿童牛排﹝批号:SC20****﹞外包装及相关记录进行核查,发现该产品生产记录表载明原辅料含有复配乳化剂、大豆分离蛋白,但产品外包装配料表未予标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于2025年10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504元;2.罚款25480元﹝货值金额2.5倍﹞。综上,罚没金额合计26984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追溯信息上传义务的行为,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信用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