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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虚假标注钠含量食品案

2026-05-09 17:51:4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高新(滨)市监处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孟

执法部门: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23日,被处罚人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委托生产特殊膳食“氨基酸牛脾肽饮”其标识的食用说明未按照GB 13432-2013要求进行委托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已召回整改销毁的不合格产品不再作没收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97元: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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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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