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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冰乙酸生产食醋案

2026-05-15 18:15:4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天市监处罚[2026]XX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戴某某

执法部门: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0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冰乙酸是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生产食醋。2025年7月12日,当事人使用42kg冰乙酸,配制生产了68箱御家宝上海白醋;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使用61kg冰乙酸配制生产了100箱上海白醋;2025年11月27日,当事人使用122公斤冰乙酸配制生产了200箱上海白醋。以上三批次白醋,规格均为500mlx20瓶/箱,产品包装标示品名为酿造食醋,配料表为饮用水、食用酒精、食用盐。因灌装成品环节相比投料配制要晚1天,故以上三批配制白醋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7-13、2025-8-28、2025-11-28。当事人销售以上三批配制白醋的货值金额为10304元,获利为9.52元/箱。截至2026年3月3日,当事人已召回2025-7-13生产批次的御家宝上海白醋19箱,2025-8-28生产批次的上海白醋48箱,2025-11-28生产批次的上海白醋136箱,本局依法对上述203箱配制白醋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综上,当事人销售以上三批配制白醋的利润为1570.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冰乙酸配制生产以上三批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三、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查封的白醋203箱及备样2瓶,共计406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1570.8元;三、处以罚款70000元;二、三两项罚没款合计为71570.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ND

 
来自: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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