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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案
2026-05-14 18:08:4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天市监处罚[2026〕6*号 执法部门: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0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冰乙酸是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生产食醋。2025年7月12日,当事人使用42kg冰乙酸,配制生产了68箱***上海白醋;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使用61kg冰乙酸配制生产了100箱上海白醋;2025年11月27日,当事人使用122公斤冰乙酸配制生产了200箱上海白醋。以上三批次白醋,规格均为500mlx20瓶/箱,产品包装标示品名为酿造食醋,配料表为饮用水、食用酒精、食用盐。因灌装成品环节相比投料配制要晚1天,故以上批配制白醋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7-13、2025-8-28、2025-11-28。当事人销售以上三批配制白醋的货值金额为10304元,获利为9.52元/箱。截至2026年3月3日,当事人已召回2025-7-13生产批次的***上海白醋19箱,2025-8-28生产批次的上海白醋48箱,2025-11-28生产批次的上海白醋136箱,本局依法对上述203箱配制白醋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综上,当事人销售以上三批配制白醋的利润为1570.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使用冰乙酸配制生产以上三批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三、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查封的白醋203箱及备样2瓶,共计406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1570.8元;三、处以罚款70000元;二、三两项罚没款合计为71570.8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