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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案

2026-05-20 18:24:1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文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陶某某

执法部门: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温州**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经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开始生产经营。当事人主要生产销售麻油鸭等散装熟食制品,为快递邮寄运输方便,对线上订单使用盒装销售,并在其外包装上贴有含“执行标准:GB2726-2016”内容的标签。由于该执行标准范围适用于预包装的熟食制品,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散装熟食制品不符,且当事人未按照该标准进行生产,故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麻油鸭价格为49.9元每份,由于当事人未制作销售记录,故只能确定举报单中的商品的违法所得,为49.9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其销售的麻油鸭外包装上虚标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9元;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49.9元,上缴财政。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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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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