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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复合配料未展开标注,企业被监管立案
2026-05-29 15:19:2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巢市监处罚〔2026〕2**号 执法部门: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涉案产品***提拉米苏味蛋糕加工过程中添加了“***提拉米苏味”,为复合调味料,原始配料为:水、植物油、白砂糖、乳清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全脂乳粉、低聚麦芽糖粉、乳清蛋白粉、食用玉米淀粉、咖啡粉、食用盐、刺槐豆胶、卡拉胶、柠檬酸、山梨酸钾、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焦糖色(亚硫酸铵法)、辣椒红、食品用香精。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中起到相应功能,具体如下: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增稠剂)、刺槐豆胶(增稠剂)、卡拉胶(乳化剂、稳定剂、增稠剂)、柠檬酸(酸度调节剂、抗氧化剂)、山梨酸钾(防腐剂、抗氧化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乳化剂、被膜剂)、焦糖色(亚硫酸铵法)(着色剂)、辣椒红(着色剂)、食品用香精用于提高食品的风味。涉案产品***提拉米苏味蛋糕未对上述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展开标注。涉案产品为当事人委托安徽***食品有限公司加工,产品的包装盒及标签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共委托加工***提拉米苏味蛋糕1批次,为2025年10月23日的生产批次,共生产了8箱,每箱含48盒,1盒净含量是100g,成本5元/盒,售价5.9元/盒,货值共计2265.6元,违法所得345.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壹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伍元陆角。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