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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标签不合规案

2026-06-01 18:11:5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海市监处罚〔2026〕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海宁市***糖果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尤某

执法部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包材仓库中发现“**巧克力”、“***巧克力”外包装若干,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未在食品名称中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未在食品名称中命名为代可可腊巧克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48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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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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