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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案例】因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与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委托方被罚

2026-05-31 16:38:1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昌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委托德国公司**生产了两批次(生产日期:2024年12月05日、2025年02月26日)**叶黄素酯蓝莓复合片(压片糖果),共计14926盒。当事人查验了**(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生产厂家出具的合规性声明和当地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并如实记录了台账,保存了进货凭证。当事人分别在2025年2月5日和2025年5月15日进口了**叶黄素酯蓝莓复合片(压片糖果),其中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05日的**叶黄素酯蓝莓复合片(压片糖果)小计10000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02月26日的**叶黄素酯蓝莓复合片(压片糖果)小计4926盒,并向中华人民共国海关做了进口货物报关。当事人分别在2025年2月10日和2025年5月20日向杭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叶黄素酯蓝莓复合片(压片糖果),共计6000盒,每盒售价40.71元,销售金额合计244260元。 

2025年8月6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05日**叶黄素酯蓝莓复合片(压片糖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苋菜红、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与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1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生产日期为2025年02月26日**叶黄素酯蓝莓复合片(压片糖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与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自2025年10月29日向杭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食品召回通知,共计召回4875盒,涉案食品实际售出1125盒,涉案食品货值金额607637.46元,违法所得45798.7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7637.46元;没收违法所得:45798.75元。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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