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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复合调味料未展开标注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被处罚
2026-06-23 14:58:0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巢市监处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巢湖****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
执法部门: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涉案产品***提拉米苏味蛋糕加工过程中添加了“***提拉米苏味”,为复合调味料,原始配料为:水、植物油、白砂糖、乳清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全脂乳粉、低聚麦芽糖粉、乳清蛋白粉、食用玉米淀粉、咖啡粉、食用盐、刺槐豆胶、卡拉胶、柠檬酸、山梨酸钾、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焦糖色(亚硫酸铵法)、辣椒红、食品用香精。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中起到相应功能,具体如下: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增稠剂)、刺槐豆胶(增稠剂)、卡拉胶(乳化剂、稳定剂、增稠剂)、柠檬酸(酸度调节剂、抗氧化剂)、山梨酸钾(防腐剂、抗氧化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乳化剂、被膜剂)、焦糖色(亚硫酸铵法)(着色剂)、辣椒红(着色剂)、食品用香精用于提高食品的风味。涉案产品***提拉米苏味蛋糕未对上述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展开标注。涉案产品为当事人委托安徽***食品有限公司加工,产品的包装盒及标签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共委托加工***提拉米苏味蛋糕1批次,为2025年10月23日的生产批次,共生产了8箱,每箱含48盒,1盒净含量是100g,成本5元/盒,售价5.9元/盒,货值共计2265.6元,违法所得345.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壹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伍元陆角。
【合规提示】
一、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1.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等同于执行标准,只要是相关复合配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现行有效,即可按照“已有”的条件执行。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中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的,则不需要标示;但如果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则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2.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但其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时,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照配料的标示要求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大于等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不论其是否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均应当标示。
二、复合配料中复合配料的标示:
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但如含有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时,应在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后加括号,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举例:“酱油(含焦糖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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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