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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06-23 18:30:5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杨处〔2026〕1***号 执法部门: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小红书平台中开设店铺,并在其中发布一款名为“肝动力 UP 日本进口养护成人肝片熬夜应酬宿醉非奶蓟水飞蓟冲剂”的产品,该产品宣传“爆燃状态、深层唤醒肝动力、排解减负,赋活肝细胞,增益肝活力,吞噬细胞活性加速新细胞的形成和新生、高阶净养护、长效续航。”等宣传。同时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开设店铺并发布一款名为“日本进口安眠片中老年改善睡眠睡不着焦虑安神失助眠闪睡非褪黑素”,宣传“改善睡眠睡不着焦虑安神失助眠闪睡”。当事人无法证明产品具有上述宣传效果。至案发,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内容全部改正。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作虚假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