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生产销售农兽药、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6-06-26 18:36:3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兰市监处罚〔2026]3***号 执法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上述氰化物(以HCN计)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置酒》的大麦烧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2.8元; 二、没收召回涉案批次不合格大麦烧白酒(生产日期:2025-03-17;规格型号:2.5L/瓶,45%vol)24件4瓶;三、减轻处罚,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20072.8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