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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违法广告罚款2万,经复议机构沟通协调,市监部门认识到自身执法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决定主动纠正错误

2026-06-24 17:27:43  点击量:

某公司不服渭南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罚款适当性行政复议和解 营商环境优化
【基本案情】
2023年,陕西某特机械有限公司为宣传产品在其官方网站上传了一项已失效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撤销相关宣传图片,案涉公司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认为自身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危害后果,遂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案涉公司主张其在整改期限内已及时完成整改,不应受到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则认为,使用已失效专利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本身违法,需依法处罚。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罚款金额是否适当。行政处罚的目的并非在于罚款本身,而是通过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而达到预防违法行为的实际效果。
本案中,案涉公司的行为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未对市场环境或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也未产生违法所得。经执法人员确认,本案系该公司在该领域内的初次违法。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前期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及责令改正等措施,已有效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达到了教育和规范目的。在此情况下再对企业处以2万元罚款,既加重企业经营负担,也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不符。
基于此,复议机构确定了实质性化解的办理思路,向市场监管部门阐明企业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并向企业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条款,深入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程度。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市场监管部门认识到自身执法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决定主动纠正错误,案涉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作为常用执法方式的罚款,其规范实施既关系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也影响市场主体权益保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聚焦罚款金额适当性这一争议核心,充分运用调解和解方式,以“合意”促成双方化解纠纷。这种柔性处理方式及时纠正了行政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引导其他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提升执法水平,实现“个案规范、类案指导”,为企业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复议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嵌入普法释法环节,让涉事企业深刻认识其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进一步树立正确法治观念,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展现了行政监督与市场自律的良性互动,体现了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法律权威和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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