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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6-06-29 17:15:2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婺市监处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茶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

执法部门: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的生产的代用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282.18元,共计罚没款51282.18元,上缴国库;没收5.5kg柑味草本代用茶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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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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