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6-06-29 17:15:2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婺市监处罚[2026〕2***号 执法部门: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的生产的代用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282.18元,共计罚没款51282.18元,上缴国库;没收5.5kg柑味草本代用茶。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