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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经营标注不合规茶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处罚案
2026-07-07 17:38:2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包东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包头市东河区站***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2021年从福建***的茶叶批发市场购进福鼎白茶15饼(品名:日晒牡丹,生产日期:2010年5月18日,保质期:在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产品执行标准号:GB/T31751-2015),由于当事人在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现也无法提供确切的供货者名称。2022年4月3日当事人将该茶饼销售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茶庄13饼,其余2饼用于顾客免费品尝。该茶饼所标注的执行标准代号GB/T31751-2015,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该款茶饼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标准的实施日期。该茶饼的购进价格140元/饼,销售价格155元/饼,货值金额2015元,违法所得19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 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 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 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95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