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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6-07-09 18:43:4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27日制作并使用了带有“麻油风干”“低脂”字样内容的抖音商品页面,使用至2026年3月19日未作修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上述广告内容的制作费用为300元。 另查,当事人在东山已经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搬迁至萃后,在还未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6年3月8日开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至2026年3月19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共销售39只麻油鸭产品,标价74元每只,优惠后68元每只,原料成本30.48元每只,销售后抖音抽成为销售额的百分之二,调料成本因无相关证明无法计算,上述总计违法经营额为2652元,成本为1241.76元,计违法所得1410.24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6年4月2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1.当事人使用虚假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 2.当事人搬迁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之规定。 1.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亩査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从轻处罚款900元; 2.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10.24元; 2.罚款22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24310.24元,上缴国库。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