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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保健食品成分不达标、标签不符违法案
2026-07-13 18:20:1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兴市监处罚〔2026〕3***号 执法部门: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商贸行经营的***牌褪黑素片(商标:内廷上用和图形,批号/生产日期:2025***/2025-08-17,包装规格:36g(0.6g/片×60片)/瓶)开展保健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每100g含维生素B6实测值为294mg,既低于其企业标准《***牌褪黑素片》(Q/AHB 0059S-2024)规定的320mg/100g-500mg/100g指标范围,也与产品标签标注的每100g含维生素B6320mg内容不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作为经销商,于2025年8月24日从安徽**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10090瓶,采购单价1.9元/瓶,采购总金额19171元,后将该批产品全部销售给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价税合计26435.80元,其中税额3041.29元。2026年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广州***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牌**软胶囊(商标:内廷上用和图形,批号/生产日期:20240820/2024-08-20,包装规格:10g(0.5g/粒×20粒)/盒)开展保健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总黄酮(以芦丁计)含量2008mg/100g,不符合《清大广仁牌绿康软胶囊》(Q/AHB 0002S-2022)规定的总黄酮(以芦丁计)≥4086mg/100g的指标范围,也与产品标签标注的每100g含总黄酮4086mg不符。经查,当事人作为经销商,于2024年8月27日从安徽**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9248盒,采购单价3.7元/盒,采购总金额34217.6元,后将该批产品全部销售给长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价税合计48367.04元,其中税额5564.35元。当事人经营***绿康软胶囊(商标:内廷上用和图形,批号/生产日期:20240820/2024-08-20,包装规格:10g(0.5g/粒×20粒)/盒)、***牌褪黑素片(商标:内廷上用和图形,批号/生产日期:20250817/2025-08-17,包装规格:36g(0.6g/片×60片)/瓶),构成了经营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74802.84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扣除商品购进价款和依法缴纳的税款后,违法所得12808.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808.6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