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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生产的产品配方与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不一致处罚案

2026-07-14 18:45:5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陕西咸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陕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

执法部门: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肉粒多烤肠”(香辣味)产品配方与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不一致,产品配方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但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未标注“辣椒红”,当事人共生产该产品2批次,共12箱,每箱规格为1.3kg×12袋,销售价格为200元/箱,合计24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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