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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07-17 18:24:2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08日生产的500m/盒,22%vol的***桂花酒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无任何异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无法提供原料桂花的进货票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500ml/盒,22%vol的***桂花酒经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警告。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50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