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07-17 18:24:2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乡市**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黎某某

执法部门: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08日生产的500m/盒,22%vol的***桂花酒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无任何异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无法提供原料桂花的进货票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500ml/盒,22%vol的***桂花酒经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警告。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50000元。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