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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菌落总数不合格食用冰案

2026-07-22 16:53:4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通市监处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涉案食品为2026年2月26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自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抽检,规格型号:160g/袋,生产日期/批号:2026年1月28日)。当事人为该食品委托生产方及销售方,受委托方为***(河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抽检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河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抽检方不予认可。我局据此开展案件调查。当事人与河南***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涉案批次产品由河南***生产,共产出8000袋,即200箱,约定采购价格为0.90元/袋,后经双方约定不进行支付结算。河南***将该批次全部产品销售至郑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从郑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17.60元/箱(共计3520元)的价格全部购入,而后以36.00元/箱(共计7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公司销售给北京***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从北京***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进货。配送由当事人进行。该批次食用冰菌落总数检测不合格原因为正础冷库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温度波动较大,贮存不当。收到抽检结果不合格后,被抽检方张贴召回公告,未实际召回商品。该批次商品未收到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该不合格批次食用冰委托生产8000袋(200箱),销售200箱,购入价格为17.6元/箱,销售价格为36.00元/箱,总计货值金额为7200元,违法所得36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680元;没收违法所得:368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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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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