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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违规生产经营虚假标签的黄酒,当事人被处罚 40余万元

2026-08-03 18:12:4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越市监处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金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5月至2025年3月期间,被处罚人在生产过程使用食用酒精等物质非法勾兑生产“绍山红"花雕王”等7款黄酒并予以销售,上述7款黄酒标签虚假,构成了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另被处罚人未能提供部分原酒、食用酒精、麦芽糊精、甘氨酸、果葡糖浆、乳酸的进货查验相关资料,及生产经营涉案黄酒的销售记录,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非法勾兑生产经营涉案的7款标签虚假的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违法所得3500元当事人已退缴检察院,被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我局决定从轻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32700元(肆拾叁万贰仟柒佰元整)。当事人未能提供部分原材料的相关进货凭证及生产经营的涉案黄酒的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之前已被我局于2023年1月行政处罚过(警告),构成拒不改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42700元(肆拾肆万贰仟柒佰元整)。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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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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