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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抽检、开箱视频,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公开;但应公开《检验报告》

2026-08-05 18:11:21  点击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府行复〔2026〕80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6年2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于2026年2月24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6年3月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9号)中不予公开部分的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苌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食品)一事项中,申请人要求依法政务公开开箱视频及抽检影像,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仅同意公开检测报告数据,以“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开箱视频与抽检影像。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1.涉案信息不属于不予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仅指“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内部流程信息。而开箱视频、抽检影像属于证明样品来源、抽检程序合法性的关键证据,不属于内部流程信息,且公开该信息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2.申请人具有合法知情权与监督需求。该信息直接关系到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调查公正性,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与利害关系人,有权知晓样品处置与抽检的完整过程,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被申请人拒绝公开,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3.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不予公开,但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中具有外部证明效力的证据类信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关于对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9号)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及被申请人的处理答复情况。2026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周某(本案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要求公开本人提供检测样品‘某小燃豆’抽检检测报告数据。2.要求公开收到本人提供样品‘某小燃豆’开箱视频、抽检影像等信息。”
2026年1月6日,因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缺少身份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两项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通过信函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常市监依告〔2026〕1号)。
2026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材料,材料明确申请公开内容为:“1.要求公开本人提供检测样品‘某小燃豆’抽检检测报告数据(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发送);2.要求公开收到本人提供样品‘某小燃豆’开箱视频、抽检影像等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发送)。”
2026年2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关于对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9号),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合法。(一)处理答复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6年1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告知书,于2026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2026年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9号),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程序合法。
(二)答复内容合法。针对申请人“1.要求公开本人提供检测样品‘某小燃豆’抽检检测报告数据(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发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被申请人将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公开给了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要求公开收到本人提供样品‘某小燃豆’开箱视频,抽检影像等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发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被申请人审查,发现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法律适用准确,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1.申请人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仅指‘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内部流程信息”属于对法条的随意限缩解释,不符合条例原文。《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并未有所谓“仅指‘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内部流程信息”的描述。
2.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不予公开,但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中具有外部证明效力的证据类信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臆造,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支撑。
3.申请人要求“2.要求公开收到本人提供样品‘某小燃豆’开箱视频,抽检影像等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视频证据,且属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行政执法案卷内容,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告知不予公开,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作出的告知、答复合法合规,而申请人肆意编造、解释条例规定,显然是未对自身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了解。对于涉及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后)等证据1份(9页);2.《关于对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9号)及附件1份共10页、电子邮件送达截图1页。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要求公开本人提供检测样品‘某小燃豆’抽检检测报告数据。2.要求公开收到本人提供样品‘某小燃豆’开箱视频,抽检影像等信息。”因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缺少身份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两项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6日通过信函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常市监依告〔2026〕1号)。2026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材料,提供了身份证明并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获取政府信息。
2026年2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关于对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9号),内容为:“关于您‘1.要求公开本人提供检测样品“某小燃豆”抽检检测报告数据(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发送)’的申请,经审查,我局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详情请见附件。关于您‘2.要求公开收到本人提供样品“某小燃豆”开箱视频、抽检影像等信息’的申请,经审查,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上述答复及附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后)等证据1份(9页);3.《关于对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9号)及附件1份共10页、电子邮件送达截图1页。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6年1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告知书,于2026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于2026年2月3日作出《关于对周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9号),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该答复及公开信息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提供检测样品‘某小燃豆’抽检检测报告数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公开,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提供样品‘某小燃豆’开箱视频,抽检影像等信息”,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亦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答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23日
 
来自:局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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