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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行为案
2026-08-05 18:39:2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龙市监处罚[2026〕9****号 执法部门: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依法建立相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依法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销售内容并保存上述相关凭证、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未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所涉食品货值金额总计3965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72.8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