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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08-14 19:03:04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1月1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企业为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1日、净含量500g罐装)炭烧腰果进行监督抽样检验,被抽检的炭烧腰果酸价不合格,经复检,酸价仍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1月1日从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处以12.9元/罐的价格购进20罐,在****平台上以15.9元/罐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已售完。另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系该批产品存放地点靠窗户,有阳光直射,不符合产品储存要求。综上,涉案货值金额为318元,违法所得6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生产酸价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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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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