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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6-08-19 18:23:5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6〕2**号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2日的豆腐干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总货值2560元,违法所得32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豆腐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共计处罚没款人民币伍万零叁佰贰拾元整(5032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