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08-20 18:00:3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市监处罚[2026〕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岭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

执法部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涉案***(罐头制品),为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生产日期2026/06/08,执行标准GB 7098。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罐头制品),商业无菌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8日当事人共生产***(罐头制品)总计312包。2026年6月9日,当事人将其中2包用于出厂检验,未检验商业无菌项目;2026年6月12日,当事人按照30包/箱,将300包****(罐头制品),打包销售至****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2601元,单价为8.67元/包;2026年6月17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抽样检验8包,买样价格为8元/包;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将剩余2包予以销毁。2026年7月3日,****有限公司退回该批次东东珍珠小土豆(罐头制品)294包。当事人将退回的294包存放于其公司冷库,截至2026年7月14日未对外销售,当日上述294包****(罐头制品)被本局予以扣押。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罐头制品)生产日期2026/06/08,总计312包,货值2697元,当事人用于出厂检验及销毁4包,销售14包,退货库存294包,违法所得总计180.0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的***(罐头制品)进行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2.整告、3.没收涉案的****(罐头制品)294包、4.没收违法所得180.02元、5.罚款5000元。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