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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09-07 17:29:0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市监南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5月23日,被处罚人***(湖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湖州市环山路33号生产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钙锌硒维生素D:营养素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10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钙锌硒维生素D;营养素液”(品牌名称:****,批号:MZJ2***)49盒。3.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511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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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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