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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6-09-13 18:13:5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安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自2026年5月12日起,本局陆续通过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书面邮寄举报材料等渠道,先后收到多份针对安福县**水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火焙鱼、小鱼小虾两款预包装水产制品的多轮投诉举报。 经查:(一)火焙鱼工艺流程:原料(鲜鱼)预处理→漂洗→调味(加盐)→蒸煮→干燥→半成品→包装→成品。火焙鱼(涉案批次: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5日,2026年5月6日)的标签内容为:“配料:鲜鱼鲜虾,加工方法:柴火烘干,执行标准:SC/T3203-2025,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23608***,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12个月,净重:见标注,产地:江西.吉安,地址:江西省安福县洋溪镇,出品:安福县**水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电话:152796*****,13576*****,贮藏方法:贮存在干燥阴凉处,置于冰箱更佳。营养成分表内容能量标注1785KJ/100g、蛋白质:57.2g/100g、脂肪:21.5g/100g、碳水化合物:1g/100g、钠:2365mg/100g.标注:本产品未使用任何防腐剂,购买后请尽早食用。在版面的空白处标注80g。” 涉案三批次火焙鱼(批次: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5日、2026年5月6日)标签标识除生产日期不同,其余均相同,存在以下问题: 1. 配料表标注虚假、缺失:产品实际加工过程添加食用盐,营养成分表钠含量数值高达2365mg/100g,但配料表未标示食用盐;产品未添加鲜虾原料,配料表刻意标注“鲜虾”,属于标签虚假记载,违反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4.1.3.1条款; 2. 生产者信息标注不规范:外包装仅标注“出品方”,未完整标注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单位全称、详细注册地址,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强制标示要求,违反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6.1条款; 3. 净含量标示不合规范:净含量数值与生产日期合并喷印,未独立设置展示版面,未严格按照“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规范排版,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5.1、4.1.5.5条款; 4. 违规非科学宣称:产品外包装标注“本产品不添加防腐剂”,未同步出具检测佐证资料,普通食品禁止绝对化无添加类模糊宣称,标签标示不合规,违反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真实性原则。 经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同时查看其向我局提供相关单据,上述涉案火焙鱼于2026年4月30日生产40包、2026年5月5日生产40包、2026年5月6日生产60包,合计140包,出厂售价7.3元/包,每包成本6.1元。至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故货值金额1022元,违法所得168元。 (二)小鱼小虾工艺流程:原料(鲜鱼、鲜虾)预处理→漂洗→调味(加盐)→蒸煮→干燥→半成品→包装→成品。核查小鱼小虾(涉案批次:2026年5月7日)的标签内容为:“配料:鲜鱼鲜虾,加工方法:柴火烘干,执行标准:SC/T 3203-2025,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23608***,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12个月,净重:见标注,产地:江西.吉安,地址:江西省安福县洋溪镇,出品:安福县**水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电话:152796***,135765****,贮藏方法:贮存在干燥阴凉处,置于冰箱更佳。营养成分表内容能量标注1785KJ/100g、蛋白质:57.2g/100g、脂肪:21.5g/100g、碳水化合物:1g/100g、钠:2365mg/100g.标注:本产品未使用任何防腐剂,购买后请尽早食用。在版面的空白处标注80g。”。 核查小鱼小虾(涉案批次:2026年5月15日)标签内容为:“配料:鲜鱼鲜虾,加工方法:柴火烘干,执行标准:SC/T 3203,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23608***,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到期日:见包装,净重:80g,地址:江西省安福县**镇店背村,生产商:安福县**水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电话:1527****,13576****,贮藏方法:贮存在干燥阴凉处,置于冰箱更佳。营养成分表内容能量标注1785KJ/100g、蛋白质:57.2g/100g、脂肪:21.5g/100g、碳水化合物:1.2g/100g、钠:0mg/100g.标注:本产品未使用任何防腐剂,购买后请尽早食用。”。 核查小鱼小虾(涉案批次:2026年5月20日、2026年5月22日)标签内容:配料表:鲜鱼、鲜虾、食用盐,加工方法:柴火烘干,执行标准:SC/T 3203,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2360****,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80g,产地:江西吉安,地址:江西省安福县**镇店背村,生产商:安福县**水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电话:15279****,135765****,贮藏方法:贮存在干燥阴凉处,置于冰箱更佳。营养成分表内容能量标注1664KJ/100g、蛋白质:56.4g/100g、脂肪:18.5g/100g、碳水化合物:1.2g/100g、钠:512mg/100g.标注:本产品未使用任何防腐剂,购买后请尽早食用。 小鱼小虾(涉案批次:2026年5月7日、5月15日、5月20日、5月22日),存在以下问题: 1.执行标准适用错误:SC/T 3203标准仅适用于纯鱼类原料调味鱼干,该产品配料含有鲜虾,虾不属于鱼类,超出标准适用范围;执行标准适用错误,违反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真实性原则。 2. 生产者信息标注不规范:外包装仅标注“出品方”,未完整标注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单位全称、详细注册地址,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强制标示要求,违反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6.1条款; 3. 净含量标示不合规范:净含量数值与生产日期合并喷印,未独立设置展示版面,未严格按照“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规范排版,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5.1、4.1.5.5条款; 4. 违规非科学宣称:产品外包装标注“本产品不添加防腐剂”,未同步出具检测佐证资料,普通食品禁止绝对化无添加类模糊宣称,标签标示不合规,违反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真实性原则。 经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同时查看其向我局提供相关单据,上述涉案小鱼小虾于5月7日生产40包、5月15日生产30包、5月20日生产20包、5月22日生产30包,合计120包,出厂单价7.8元/包,每包生产成本6.6元。货值金额936元,违法所得144元。 综上涉案火焙鱼和小鱼小虾的货值金额共计1958元,违法所得共计31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并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2元; 2、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6312元整上缴国库。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