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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榜公示】广东检出21批次不合格食品,有甘草榄、梭子蟹、斋肠等!
2025-06-16 18:41:35 点击量:
本网讯 6月1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6期通告,通报2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及其他指标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江门市住家喜宴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香麻滑斋肠,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蓬江区江会丽景餐厅销售的农家初生蛋肠(斋肠),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中山市石岐区蒙恩东北菜饺子馆使用的汤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博罗县石湾镇仙鹤园饺子馆使用的菜碟,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好味石磨肠粉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山市津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芝麻斋肠和明火靓白粥,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盛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斋肠,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该菌群的检出表示可能受到粪便的直接或间接的污染。使用有大肠菌群的餐具,可能会引起人体腹泻、肠胃感染等不适症状。造成餐饮具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餐馆卫生环境较差、洗餐具的水受到污染等。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5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东莞市合隆优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佛山市顺德区观光嘉劲水产档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鼎湖区嘉鹏悦购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食荚豌豆(荷兰豆),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清远市清城区泳和二号百货商店销售的食荚豌豆(荷兰豆),吡唑醚菌酯、灭蝇胺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郁南县好邻居超级商场有限公司销售的葱(红葱),丙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恩诺沙星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100μg/kg。淡水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也可能是养殖户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残留超标。 吡唑醚菌酯,是具有保护、治疗和传导作用的杀菌剂。食用吡唑醚菌酯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吡唑醚菌酯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唑醚菌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食荚豌豆中吡唑醚菌酯残留量不得超过0.02mg/k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农户为控制虫害,加大了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灭蝇胺是一种具有触杀功能的昆虫生长调节剂,干扰蜕皮和蛹化,对美洲斑潜蝇等有较好防效。长期食用灭蝇胺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食荚豌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0.5mg/kg。蔬菜中灭蝇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保证豇豆收成和良好卖相,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丙环唑是有保护和治疗作用的内吸性叶面杀菌剂。食用丙环唑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导致丙环唑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丙环唑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的规定,葱中丙环唑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小葱中丙环唑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农户为控制虫害,加大了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蔬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佛山市南海区邓氏和基水产档销售的小带子,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深圳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湖区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肾脏、肝脏和骨骼造成损害,还可能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镉在梭子蟹、带子中的最大限量值分别为3.0mg/kg、2.0mg/kg。镉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的镉元素。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分别为新兴县东成镇冠鸿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新兴县太平镇嘉和园食品厂生产的甘草榄,喹啉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兴县东成镇加润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新兴县新城镇嘉华果子食品厂生产的小香榄(凉果类),柠檬黄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兴县东成镇果仁汇食品销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汕头市澄海区桂园食品厂生产的化核梅(凉果类),亮蓝、日落黄、苋菜红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肇庆鼎湖万达广场店销售的龙眼(进口龙眼1kg),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喹啉黄是一种水溶性偶氮类合成的食用黄色色素,喹啉黄作为合成色素具有一定的毒性,对人体有潜在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均规定,蜜饯凉果中不得使用喹啉黄,蜜饯凉果中喹啉黄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亮蓝又名食用蓝色2号,水溶性非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亮蓝超标的食品,存在致畸、致癌的可能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凉果类中亮蓝的最大使用量为0.025g/kg。凉果类中亮蓝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导致终产品亮蓝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过量使用,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日落黄又名食用黄色3号,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日落黄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可能会引起风疹、荨麻疹、腹泻、小儿多动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日落黄的最大使用量为0.1g/kg。蜜饯中日落黄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导致终产品日落黄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过量使用,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着色剂又称食用色素,用于赋予和改善食品的色泽。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会加重肝脏和胃肠道的负担,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相同色泽着色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蜜饯凉果中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了解而超限量添加多种相同色泽着色剂,也可能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相同色泽着色剂的用量。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摄入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中二氧化硫的最大残留量为0.05g/kg。 2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指标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指标问题,分别为广州椰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花都骏壹万邦分公司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端州区敏捷城东北荷花酒家使用的菜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主要成分是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被广泛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是消毒餐(饮)具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果餐具清洗消毒过程中控制不当,会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的残留过量,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餐(饮)具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或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最终残留在餐(饮)具中。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