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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榜公示】青海检出9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菜籽油、白海蜇、胡萝卜等

2026-01-13 17:52:51  点击量:

 本网讯 1月9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54号通告,检出9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分别为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格尔木泛亚豆制品摊销售的干贡菜(分装),其中柠檬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懿号海鲜店销售的白海蜇(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其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优佳鲜生鲜超市销售的绿豆芽,其中亚硫酸盐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青海攒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柠檬黄又名食用黄色4号,水溶性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柠檬黄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肝脏等造成损害。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柠檬黄在蔬菜制品中不得使用。蔬菜制品中检出柠檬黄,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色泽、掩盖原料缺陷,擅自添加柠檬黄。柠檬黄主要经肝脏代谢、肾脏排泄,长期过量摄入会增加肝肾工作负荷。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等,在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铝的残留量在粉丝粉条中最大限量值为≤200mg/kg,在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即食海蜇中Al计)中最大限量值为≤500mg/kg。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

  亚硫酸盐是具有漂白、防腐、抗氧化等功能的食品添加剂。长期食用亚硫酸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豆芽卫生标准》(GB 22556-2008)中规定,豆芽中的亚硫酸盐(以SO2计)应符合≤0.02g/kg的规定。豆芽中亚硫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使豆芽外观白净,使用加入漂白剂的水进行浸泡;抑制豆芽腐烂变质、减少褐变,延缓根部老化,延长售卖周期。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二氧化硫被氧化时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因此既是漂白剂又是防腐剂。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内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根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二氧化硫在姜中不得使用。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有,个别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劣质原料以降低成本,其后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还有可能是由于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保鲜所造成。

    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城北店销售的姜,其中毒死蜱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囊谦鑫家得乐购物广场销售的胡萝卜,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海东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宁大十字百货商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黄圆椒,其中噻虫胺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蚜虫、斑潜蝇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均规定,噻虫胺在茄果类蔬菜(番茄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甜椒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毒死蜱属于高效广谱性有机磷杀虫剂,又名氯吡硫磷,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毒死蜱的混用相容性较好,能够和多种杀虫剂混用,且增效作用较明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生姜中毒死蜱最大限量值均为0.02mg/kg。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值以下。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是一种广谱、高效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胡萝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最大允许限量为0.01mg/kg、韭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最大允许限量为0.5mg/kg。胡萝卜和韭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原因:种植户为提升杀虫效果,擅自增加用药浓度或用药次数,导致农药在作物中蓄积量超标。氯氟氰菊酯类农药脂溶性强,易在蔬菜组织内残留,过量使用后难以自然降解。休药期不足,未严格遵守该类农药的安全间隔期(通常7-14天),在采收前短期内喷施农药,作物未完成代谢降解过程,最终残留量超出限量标准。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为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青海万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菜籽油,其中酸价(KOH)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是衡量油脂中游离脂肪酸含量的关键指标(单位:mg/g,以KOH计),通俗理解为油脂“酸败变质”的“量化标尺”,数值越高说明油脂酸败越严重。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中规定食用植物油(GB 2716):≤3.0mg KOH/g;一级精炼油≤0.2,四级≤3.0。食用油中酸价不合格可能是原料劣质:用霉变、酸败的油料(如发芽花生、变质油菜籽)加工,工艺缺陷:精炼脱酸环节不彻底,残留过多游离脂肪酸,储运不当:高温、潮湿环境或包装破损导致油脂氧化,金属容器接触会加速劣变,过期销售:超保质期后油脂自然酸败,酸价随时间升高。

  对抽检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核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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