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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法律适用!
2024-11-01 18:06:09 点击量:
留言日期:2024-10-24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执行标准中对于标签部分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此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法律? 答: 时间:2024-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1990年4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的行政法规,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对产品标识的规定是一致的。 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将按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计入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公示。 附: 《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问:
强制性执行标准中法律的适用
还是应当依据《标准化法》 第三十七条 此条法律?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来自:总局公众留言栏、质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