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权威回复】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法律适用!

2024-11-01 18:06:09  点击量:

 

问:

强制性执行标准中法律的适用

留言日期:2024-10-24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执行标准中对于标签部分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此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法律?
还是应当依据《标准化法》 第三十七条 此条法律?
      

答: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1990年4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的行政法规,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对产品标识的规定是一致的。

 

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将按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计入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公示。

 

附:

 

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来自:总局公众留言栏、质量云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