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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食品安全法第115条中的"答复"不等同于新投诉举报办法中的"告知处理结果"!
2026-05-09 18:09:58 点击量:
问:
食品安全法115条与121号令36条如何理解
留言日期:2026年4月16日
《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中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请问食品安全法115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智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中提及的"答复"是否等同于35条中提到的"告知"?关于涉及食品的举报的处理结果,是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115条的规定"答复"(告知)举报人?
答:
谢谢您的留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提及的"答复"不等同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的"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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