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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企业超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市监部门不予处罚
2026-06-16 19:06:39 点击量:
超营业执照登记范围从事非许可类经营活动能否处罚?留言日期:2026-01-15
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超过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 非许可类经营活动 的,且责令变更经营范围后拒不改正的,能否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款?
附:相关规定:
【《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 知》(国发〔2021〕7号)(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回复部门: 信用监督管理司时间:2026-02-0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