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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明知食品过期仍录像保留证据后购买并索赔,不予支持!
2023-09-20 15:57:42 点击量: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上诉人李X雪对购买商品过程进行了录制,且在录制过程中对商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着重摆拍,并以此证明商品在出售时已过期,上诉人在明知商品过期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购买,可以认定其购买行为并非用于日常消费,结合上诉人在本地区有上百起在超市、便利店以相同方式进行索赔的案件,购买的商品又系普通、大众化食品,足以使人对其摆拍的商品购买过程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法律不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亦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营商环境亦至关重要,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民终4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雪,女,1996年10月03日出生,土家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某生鲜超市,经营场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9号、9号甲、9甲1号、9甲2号、9甲3号。 经营者:高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平,女,汉族,1957年1月25日出生,该超市员工。 上诉人李X雪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某生鲜超市(以下简称某生鲜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14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雪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1000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第一、一审法院其已明确认定了该被上诉人处出售了过期商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惩罚性赔偿,可一审法院却枉顾法律法规,依旧做出驳回惩罚性赔偿,仅退货退款的判决。 第二、一审法院称我对案涉商品着重录像且明知商品过期而仍然购买,并不是用于日常消费,属于牟利行为。但涉案商品属于食品类,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虽然知假买假在主观意识上存在获取私利行为,但这只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法律规定,只因赔偿款给到了我,所以就变成了牟利?况且从社会效果看,知假买假能够有效的打击违法不良商家和维护食品的安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181号)》中,也明确的说明了“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也就是说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此案例表明,只要购买商品不参与生产与经营均视为正常消费者。 第三、一审法院称我在不同法院提起多起索赔诉讼事实,属实不假,但这还不能说明什么吗?一审法院明知法律法规却不适用,不对违法的商家进行惩处,还明目张胆的偏护出售过期食品的违法商家,让我们老百姓的最后一道防线也由此破灭。一审法院能做出如此荒唐的判决,实在没有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审判此案,让我们老百姓的最后一道防线也由此破灭,也没有考虑到这样的判决能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违法商家得不到相应的惩处,就会愈演愈烈,本人有幸遇到过很多违法商家在出售过期商品后的恶言恶语,也在某一次的庭审后遇到了穷追不舍、破口大骂的理直气壮的违法商家,这就是如此荒谬的判决带来的负面社会效果,过期商品就会遍地都是,老百姓的健康问题也会逐步增多,如真的因为吃到违法商家出售的过期商品而受到了损害,那简直不敢想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事实期间并不公正,一审法官更带有主观情绪进行判案,剥夺了上诉人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还国民一个良好的、诚信的市场环境。 补充意见: 一、请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五十四条、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条。上述法律条文均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一审法院不应作出与最高院制定的法律相违背的判决。 二、上诉人系消费者,国家非常明确支持知假买假,知假买假的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严惩不良商家,任何纠纷的产生都牵扯到利益,国家维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原告打假获取的是国家法律支持的利益,属于合法利益。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 某生鲜超市辩称,赔偿1000元我方不认可,小票是本店的不证明商品是本店的,供应商对所提供的商品给予返货调货,店内没必要出售过期商品,上诉人是否掉包,我方不得而知,上诉人利用国家法律,明知店内很难抓到商品被掉包的证据,以录像和店内购物票恶意诉讼,综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两项请求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李X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生鲜超市退货款1元,并依法赔偿1000元,合计1001元;2.判令某生鲜超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6月18日,李X雪在某生鲜超市处购买案涉小浣熊干脆面,生产日期为20211217,保质期6个月。李X雪购买案涉小浣熊干脆面花费1元。根据办案系统显示,李X雪在多个法院提起多起类似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李X雪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录像,可以证明原、某生鲜超市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某生鲜超市出售的小浣熊干脆面已经过保质期,故应予以退货,李X雪诉求退还货款1元,一审法院支持。关于李X雪要求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李X雪在录像的过程中,对小浣熊干脆面的生产日期进行着重录影,说明李X雪在购买时已知小浣熊干脆面的生产日期已经过期,李X雪在付款前明知小浣熊干脆面已经过期并且录像保留证据,而继续购买,说明李X雪购买小浣熊干脆面并不是用于日常消费,结合李X雪在多个法院提起多起类似索赔诉讼,李X雪以此牟利目的明显。另外,李X雪未举证证明其购买的小浣熊干脆面对其造成损害。综上,一审法院对李X雪要求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某生鲜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李X雪办理退货,返还原告李X雪货款1元;原告李X雪同时将其购买的小浣熊干脆面返还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某生鲜超市;二、驳回原告李X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某生鲜超市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上诉人李X雪对购买商品过程进行了录制,且在录制过程中对商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着重摆拍,并以此证明商品在出售时已过期,上诉人在明知商品过期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购买,可以认定其购买行为并非用于日常消费,结合上诉人在本地区有上百起在超市、便利店以相同方式进行索赔的案件,购买的商品又系普通、大众化食品,足以使人对其摆拍的商品购买过程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法律不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亦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营商环境亦至关重要,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李X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X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刘春杰 审 判 员 张忠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慧光 书 记 员 银水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