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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预制鸭肉变牛柳 虚假宣传被罚!
2023-09-20 18:08:56 点击量: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6******
法定代表人:朱某
当事人在**路113号经营一家名为“**饭堂”的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模式为开放式选餐模式,菜品制备好后放在柜台内供顾客挑选。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用食品原料黑椒肉柳制作菜品,并以四季豆炒牛柳这一菜品名称对外销售,而黑椒肉柳属于预制菜,其标签显示配料肉为鸭肉,不含牛肉,由于当事人采购时未索取该原料的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现场无法确认该食品原料的进货来源。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菜品四季豆炒牛柳,其中的牛柳对应食品原料应为蚝油牛肉,而黑椒肉柳则用于制作另一菜品杏鲍菇鸭肉柳,其中四季豆炒牛柳售价20元/份,杏鲍菇鸭肉柳售价14元/份。自2023年5月14日至6月14日案发,当事人用黑椒肉柳制作并售出四季豆炒牛柳共20份,销售金额400元案发当日,当事人当场将涉案的四季豆炒牛柳报废销毁,案发后,当事人索取并提供了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等合格证明文件,违法行为均已改正。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收银条、询问笔录、涉案原料进货凭证、涉案菜品销售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局于2023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违法行为一:
当事人以不含牛肉的黑椒肉柳为原料制成菜品,并以四季豆炒牛柳这一名称对外销售,未将菜品的真实状况据实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违法行为二: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索取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案发后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处罚如下:
警告。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