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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市监局对相同内容的举报已处理过,可不再重复处理!

2023-11-30 17:31:21  点击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吴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被申请人: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中段17号。

法定代表人:叶兵,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群,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宇洁,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上述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确认未告知对答复不服的救济途径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办理其举报事项及依法给予其奖励。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1年12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被申请人就其所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理由如下:申请人2021年12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XX超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虚假宣传有机花菜一事,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立案决定。不立案理由为对被举报人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而非依据其所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故决定不予奖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该不立案的理由及其决定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法律适用错误,不但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对同一家超市同样举报作出立案和不立案两种行政行为违法。同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对举报答复不服的救济途径属于违法。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支持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截图;

3.购物小票及实物图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被申请人具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其次,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合法。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泰兴市XXX超市把普通花菜虚假宣传为有机花菜出售,欺诈消费者,请依法处罚,依法奖励”的有关情况,其受理后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12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回复。

再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1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接到王某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举报称泰兴市XXX超市销售普通花菜,该花菜未获得有机认证,在标识牌上标注有机花菜,涉嫌欺诈老百姓,是商家的虚假宣传手段及相关情况。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王某的举报内容进行核查,于2021年11月19日决定对被举报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泰兴市XXX超市把普通花菜虚假宣传为有机花菜出售,欺诈消费者,请依法处罚,依法奖励”及相关情况。经核实,王某和申请人举报的是泰兴市XXX超市的同一违法行为,因被申请人已对泰兴市XXX超市在未获得有机认证的花菜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同一被举报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并案调查,不再另行立案处理,故回复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至于奖励事项的请求,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的规定,因申请人不是第一时间举报人,故决定不给予奖励。因本案不予立案,不予奖励也是不予立案的应有之意。最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行为是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的程序性告知。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回复行为是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的程序性告知,该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上述规定的受理条件,故被申请人不需要告知申请人对回复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的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回复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2021年10月30日全国12315平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相关资料;

2.2021年11月19日《立案审批表》;

3.2021年12月8日全国12315平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相关资料;

4.2021年12月9日全国12315平台回复信息;

5.泰兴市XXX超市个体工商状态查询资料;

6.《暂行办法》、《程序规定》、《举报奖励办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其报称XX超市(XX店)即泰兴市XXX超市,将普通花菜虚假宣传为有机花菜出售,欺诈消费者,请依法处罚,依法奖励”的有关情况。被申请人受理后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12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回复称不立案,并在平台“不受理原因”一栏内载明不立案理由为“对该店行为(即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查处,而非依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故决定不予奖励”。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上述不立案的理由及其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另查明,2021年10月30日,案外人王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其报称XX超市(XX店)即泰兴市XXX超市销售普通花菜,该花菜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标识牌上标注有机花菜,涉嫌欺诈买菜的老百姓及相关情况。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王某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回复,并且在平台“反馈内容”一栏内载明“核查结果工作人员已通过QQ邮箱发送给投诉人,回复内容见附件”。

上述事实有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相关资料(2021年10月30日及2021年12月8日各一份)、2021年12月9日全国12315平台回复信息及泰兴市XXX超市个体工商状态查询资料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泰兴市XXX超市,将普通花菜虚假宣传为有机花菜出售,涉嫌欺诈消费者。而2021年10月30日,案外人王某已经就同一被举报人即泰兴市XXX超市同一涉嫌虚假宣传行为,通过前述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经被申请人核查已经于2021年11月19日决定对泰兴市XXX超市的上述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案外人王某予以回复反馈。因此,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符合上述规定同时,《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本案中,如上述,就申请人所举报的同一被举报人的同一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案外人王某系第一时间举报人,被申请人已经于2021年11月19日予以立案查处并反馈案外人,故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要求奖励的事项决定不予奖励符合上述规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如上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依法履行核查、决定和告知程序,其行政执法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以及《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且被申请人的不立案的告知行为仅是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所履行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并未给申请人创设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也未侵犯申请人的投诉处理请求权。故被申请人就其作出的不立案的告知行为未告知救济途径,于法不悖。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来自:泰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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