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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到人”的案件

2024-01-03 14:42:51  点击量:

特殊食品事关“一老一小”等特定人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近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查处一起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案件,并依法予以“处罚到人”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近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店招为“蓝海购”的超市检查时,查见该超市存在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前期执法人员已对该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开展了特殊食品法律宣传,告知了其不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法律规定,并指导其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柜。但该法定代表人为了提高保健食品的销量及货架的利用率,仍然在店内将标有保健食品专有“蓝帽子”标识的“红牛”产品与普通食品“王老吉”产品放置于同一区域内销售,且未作明显区分。该超市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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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不得混放销售的情况下,仍然为了提高保健食品的销量及提高货架的利用率而混放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给予处罚。

 

温馨提示

 

1、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错误选购,儿童等不适宜人群长期食用后易带来健康风险。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特殊食品销售相关消费提示,筑牢安全底线。

 

2、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增设了“处罚到人”制度。广大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到具体岗位上,确保出了问题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特殊食品经营者检查力度,深入开展特殊食品法律法规宣传,切实保障“一老一小”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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