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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商品条码有误被罚!
2024-01-23 18:01:46 点击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某限科技有限公司朝阳第四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 法定代表人:肖某 违法行为类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涉案商品1“某品牌灯影鸡肉丝”条码备案情况:我局函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协查06971256******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持有人。2023年12月 28日,我局收到复函,复函显示“厂商识别代码:0697******;企业名称:四川某某三国食品有限公司,涉案商品标签显示委托单位:四川某某牛肉有限公司。当事人共进货10袋,销售4袋,剩余6袋于2023年8月15日下架退回总公司,每袋售价7.9元共获取营业收入31.6元,涉案商品现存0。 涉案商品2“某品牌澳洲全燕麦” 条码备案情况:我局函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协查06947274******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持有人。2023年12月 28日,我局收到复函,复函显示“厂商识别代码:069******;企业名称:广东某某祥食品有限公司,涉案商品标签显示委托商:广东某某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进货14袋,销售14袋,于2023年8月9日售完,每袋售价12.9元共获取营业收入180.6元,涉案商品现存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四条第一项 “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对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商品条码做出了明确规定。 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3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5 处罚有效期:2099-12-30 公示截止期:2024-04-15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1/16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网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